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过境路98-81规划图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449443。 法定代表人:刘东彪,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仁伟,男,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仁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晓儒 书 记 员 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