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呷呷子哈,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姚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呷呷子哈与被告姚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呷呷子哈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呷呷子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呷呷子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呷呷子哈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沙马伍且 书 记 员 吉伍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