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新2301执41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发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段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发归与段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191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191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段小军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款19191元;2、若被执行人段小军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张发归有权主张以18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双倍迟延履行金;3、申请执行人张发归不要求被执行人段小军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段小军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14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