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韩思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张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明、韩思兴、张美丽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824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650.00元、诉讼费10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2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被执行人杨志明银行账户12个,总计存款不足30.00元,被执行人张美丽无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韩思兴银行账户12个,总计存款4500.00余元,本案已冻结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可供执行财产;
三、同时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志明、韩思兴、张美丽长期未在家,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志明、韩思兴、张美丽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