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曾凡来,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曾凡来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曾凡来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执行人曾凡来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沈某、蔡某提起的丧葬费人民币36342元、交通费人民币2400元、误工费人民币2600元,合计人民币41342元。因被执行人曾凡来未按上述判决履行财产刑及赔偿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及其财产状况进行线上查询及线下调查核实。经线上查询,被执行人曾凡来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至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曾凡来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凡来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至启东市文汇新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曾凡来相关情况,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曾凡来非该居委会成员。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至被执行人曾凡来户籍地启东市汇龙镇××路××号××号楼××室的不动产进行了调查走访。经查,该处不动产无人居住,另外,经向邻居了解,被执行人曾凡来系外地人,其配偶系启东人,因被执行人曾凡来被抓后,其配偶也不知去向。上述不动产系被执行人曾凡来租住地。
本院已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曾凡来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134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7)苏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