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徐桂昆,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职工。
被告:程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王叶,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与被告程功、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树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