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任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锦绣御园小区4号门市。 被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锦绣御园小区4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效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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