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聂弭,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路支行账号为6516××××7863的银行存款6165111.11元;2、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保全金额的,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街××号,权证号为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6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申请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路支行账号为6516××××7863的银行存款6165111.11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中包绿色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街××号,权证号为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6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