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萍,女,52岁,1966年5月23日,地址:大连甘井子区。 被告王平,男,32岁,1986年7月29日,地址:大连中山区新。
审理经过
原告王萍与被告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凤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