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萍,女,52岁,1966年5月23日,地址:大连甘井子区。 被告王平,男,32岁,1986年7月29日,地址:大连中山区新。

审理经过

原告王萍与被告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凤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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