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江贻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云兰与被告江贻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云兰、被告江贻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袁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江贻志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尽快偿还。被告仅在2019年春节前后还款5000元,余款3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江贻志辫称:欠原告37000元是事实,这个钱是我在原告家打麻将时原告借给我打牌用的,原告对我说打个借条,不要我还。我于2019年春节前后还了5000元。

原告举证

原告袁云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袁云兰与江贻志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日,江贻志向袁云出具借条一份,借款42000元。江贻志在2019年春节前后还款5000元,仍下欠37000元。袁云兰多次催要,江贻志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袁云兰与被告江贻志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出借款项给被告江贻志,被告江贻志应当偿还该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江贻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云兰借款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江贻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