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西湖南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092581796E。
法定代表人:伍耒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桂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桂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石桂娘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撤回对被告石桂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