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中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官桥滘社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7G。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代理人:彭阳俊,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尊,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温岭德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洋路南内里(温岭市大荣摩托车配件厂内2号厂房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0。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卢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中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聚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岭德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德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申请人东莞市中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东莞市中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王相东 审判员 杨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