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神华康城A区。 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刘金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彩霞与被执行人刘丽、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彩霞依照(2019)内0602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丽、刘金平偿还申请人张彩霞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60元及执行费2888元(未缴纳)。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月12日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询。经本院财产查控系统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内0602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 日 古 娜 执行员 郭    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雅拉格日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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