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茂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严浩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茂荣申请执行严浩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民终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7998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浩铭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严浩铭名下位于来宾市房产,因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纳涉案房产的评估费,无法评估,导致房产无法处置。另,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62027.82元存款给申请执行人闫茂荣。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3民终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20)桂13民终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