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Administrator 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大柱,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国林与被执行人张大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大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5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张大柱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中共有825.59元存款,已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杨国林,除此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此查询结果无异议。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措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大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631执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 宏 章 审 判 员    杨 武 生 审 判 员    吴 岗 峰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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