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项青多旦,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申请执行人:欧知,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才增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尕让本,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项青多旦、欧知与被执行人才增措、尕让本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青2524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才增措、尕让本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2466元,因被执行人才增措、尕让本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项青多旦、欧知2021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1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才增措、尕让本名下有网络资金541元;2021年6月30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才增措、尕让本给付1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项青多旦、欧知同意被执行人才增措、尕让本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4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