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峰;申请执行人:孙立芳;被执行人:牛建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峰、孙立芳与被申请执行人牛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牛建涛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存款、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内0581执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牛建涛名下的位于霍林郭勒市滨河路33号水域蓝山小区13栋商铺36号。经拍卖,该房屋最终以443012.40元的价格成交,现该房屋归买受人孟海龙所有。
3、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牛建涛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本案案款按债权比例分配后,实际到位元,剩余案款元未履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内0581执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