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涛,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佳木斯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胡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佳木斯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黑散办缴字[2012]JF054号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佳木斯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账户扣划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滞纳金、执行费共计80000.00元,该款扣划后被执行人提出其承建的滨江山水人家项目及丁香园小区项目系政府廉租房项目,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同意给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9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佳木斯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黑散办缴字[2012]JF054号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执行费1000.00元,由被执行人佳木斯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龙华 代理审判员 毛伟东 代理审判员 杨玉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四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