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廖祖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申请人:兴文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景春寓·翡翠城七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660266517L。

法定代表人:黄泽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廖祖勋与被申请人兴文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祖勋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兴文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景春寓小区1号楼第36号地下车库(限额在价值115750元)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廖祖勋位于兴文县中山国际1号楼1单元10层1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码:2020兴文县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兴文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兴文县予以查封(限额在价值115750元),查封期限为叁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不得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续保措施,应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费1099元,由申请人廖祖勋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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