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川喜嘉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南侧唐徕渠西侧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陆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虹飞昌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水暖建材城7-21号。 法定代表人:余院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银川喜嘉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虹飞昌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2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虹飞昌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银川喜嘉彩工贸有限公司粉末涂料货款63932.5元、利息3000元,违约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案件情况向其告知。鉴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国印 审判员 戴岩松 审判员 曾承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玮 书记员 马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