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代理人:刘国兴,系邹彦之父。
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邹彦诉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邹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但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已查控多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二、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数众多,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由本院进行统一处置;三、本院依法将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许天晓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邹彦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3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