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果树农场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41478499。 法定代表人张国法,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利南,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康吉,男,住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康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大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贤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天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