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双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机耕村。
买受人:蒋延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分水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川15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在执行追缴曾双铂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川1503执343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1503执3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曾双铂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外西街美好新村仓库房屋,曾双铂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3月26日,买受人蒋廷芳以100830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外西街美好新村仓库房屋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蒋廷芳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廷芳时起转移。
二、原被执行人曾双铂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外西街美好新村仓库房屋原有的所有查封效力因本次拍卖成交而消灭。
三、买受人蒋廷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