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南孟镇东粉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葛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茂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林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双璐汇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周晓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跃,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小军,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林干、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多美)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双璐汇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璐汇杰)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苏林干、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仅仅提供了合同,但是并没有提供其他合同履行的单据,无法确定是否与上诉人及一审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署《快递服务合同》,上诉人不应履行合同中付款的义务,仅仅依据被上诉人的员工范小军与苏林干的录音就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3、一审法院不仅没有审合同的真实性,更没有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仅依据被上诉人递交的合同就认定快递服务金额与事实不符。4、上诉人庭下递交了一份欠条,上诉人仅仅对黄丹欠河北冀原快递服务公司的费用225300元,本案中上诉人亦认为说的是该笔费用,一审法院收到该证据后没有进行审查,违反了民诉法基本原则。

被上诉人辩称

固安县双璐汇杰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针对味多美公司上诉答辩如下:被上诉人认为味多美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2、其上诉理由第一项引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诉于2021年,民法典已经施行,合同法已被废除,因此其上诉理由第一项引用合同法规定错误。3、双方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一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交,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味多美公司的盖章,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尽到了寄送被上诉人快递的义务,且上诉人员工李长青、钟道坤作为其联络人与该项目负责人,与被上诉人项目负责人范小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该合同履行的账目进行过对账,一审中被上诉人也已经提交,因此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给付义务。4、其上诉理由第二项不能成立,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合同,且味多美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苏林干也与范小军进行通话,对上述欠款进行确认,其确认具有法律效力。5、上诉人味多美公司上诉理由第三四项,被上诉人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答辩。针对苏林干答辩如下:对其上诉理由前两项答辩意见同味多美前两项答辩意见,苏林干上诉理由第三项答辩意见,其理由与事实不符,苏林干并不仅仅是味多美公司的员工,其还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时的股东,且味多美公司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工商登记、企业年报能对此进行说明。对苏林干上诉理由第四项,其一审中确提交过一张欠条,但系庭下提交,该欠条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因此没有证据效力,其内容也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无关,被上诉人一审中已发表质证意见,最后,上诉人苏林干一审中对被上诉人范小军承诺,本案诉争债务其个人愿意承担,根据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愿意加入债务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对其愿意承担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定上诉人苏林干与味多美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争的债务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原告诉称

固安县双璐汇杰商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快件寄递服务费225300.32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快件寄递服务费225300.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8143.98元,共计23344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日,原告双璐汇杰与被告味多美分别作为乙方和甲方,签订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味多美委托双璐汇杰提供同城、国内快件寄递服务。双方约定了服务的内容及权利义务,并在合同第三条指定联系人中约定:协议约定期间甲乙均需安排一名负责人,直接负责本次合同的总协调。甲方味多美,乙方百世快递固安县站点。双方约定每个月5日为双方结算点,乙方统计上月的快递发货数量和费用明细给甲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全额款项支付给乙方。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在协议书第五条4款中约定:甲方按时支付快递费用,如无故拖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在协议书第七条快递协商有效期:本协议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在协议中后附件一:报价单:此报价单含开发票、含物料(胶带、气泡袋)0-0.5㎏:2.8元/件;0.5㎏-3㎏:3.5元/件;3㎏-5㎏:6.5元/件;5㎏以上:面单3.5元;续重1.5元/㎏,此价格针对国内件(不含新疆/西藏(新疆/西藏:12元/㎏)。原告方提供银行流水,证实被告方财会人员向其账户汇入部分快递费。原告方通过员工范小军和被告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确定报价单和双璐汇杰与味多美签订的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附件一致,双方在微信中就协议书内容修改、收款人信息、快递费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2019年9月15日,原告方范小军与被告方李长青微信中载有“李总,今天能结账么?”“范总,您问一下我们财务”。2019年12月10日,原告公司职工范小军和苏林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有“您好,苏总!我是百世快递的,您那边安排的怎么样了?今天能给我安排点款么?”。 另查,原告方提供其员工范小军与被告苏林干2021年1月29日的聊天录音,录音中证实原告方曾经向被告苏林干追要快递费,对方认可快递费金额为225300元,并同意其个人偿还,但称和味多美没有关系。被告味多美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加工及分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11月21日至今为葛华,2020年3月26日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前葛华出资255万人民币,苏林干出资145万元人民币,变更后葛华出资450万元人民币,苏林干出资5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及附件、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企业登记信息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双璐汇杰与被告味多美签订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书附件中明确约定了单价价格,且有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能综合证实被告味多美欠原告方快递费225300元未给付的事实。通话录音中被告苏林干未对快递费数额提出异议,并同意偿还,视为对该笔债务的认可及加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苏林干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无约定,故本院酌定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21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苏林干庭下提交欠条一份,对此原告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该欠条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比对,不具有证据效力,欠条主体与本案无关,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欠款商定过二被告按欠条确定的时间偿还,但并未按约定偿还,故对该欠条不认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认为该欠条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此欠条不予认定。被告味多美、苏林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林干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固安县双璐汇杰商贸有限公司快递服务费225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固安县双璐汇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1元,由被告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申请一名证人郭某出庭作证,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及附件、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快件寄递合作业务。上诉人员工范小军与苏林干的通话录音中,苏林干认可欠款事实。综上所述,苏林干、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苏林干负担4,680.0元,由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柴秋芬 审 判 员 罗丕军 审 判 员 崔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齐向欣 书 记 员 周承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