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张亚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泉与被告张亚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泉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海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保全费514.36元,由原告王海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