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德路支行。
负责人乔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汪战仓。
被执行人冯聪莉。
被执行人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战仓。
被执行人严红学。
被执行人李淑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新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汪战仓、冯聪莉、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严红学、李淑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战仓、冯聪莉、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严红学、李淑敏自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将上述执行证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汪战仓、冯聪莉、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严红学、李淑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战仓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XXX号有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陕西荔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XX幢X单元XXXXX室有房屋一套、被执行人严红学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XX号XX号楼有房屋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查封严红学(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XX号XX号楼(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