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蒋发生,男,36岁,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时慧权,女,34岁,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春艳与被告蒋发生、时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蒋春艳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身份错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春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原告蒋春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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