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蒋发生,男,36岁,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时慧权,女,34岁,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春艳与被告蒋发生、时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蒋春艳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身份错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春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原告蒋春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