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春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第一居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刀锋,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市名人港湾营销服务部,住所地:91140800MA0GUD887T。 负责人:李勇,公司经理。 被告:乔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第八居民组。 被告:宁志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稷峰镇下柏村第二居民组。

审理经过

原告贾春庆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市名人港湾营销服务部、乔彩霞、宁志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同日原告贾春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春庆以自愿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春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春庆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彦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卫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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