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所在地: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86号。
负责人:山子祥,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进群,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石福宝,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姬有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远县东湾镇银三角。
法定代表人:寇明翠,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福宝、姬有平、靖远银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03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于2021年6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