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祥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健,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兆峰,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孔祥德诉被告孔祥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祥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祥林继续履行2016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2.何桥镇XX拆迁安置房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及其父亲孔凡金签订协议书,被告及父亲同意将被告所获得的拆迁房归原告所有,以此作为原告替被告还款的补偿。选房序号173号在2014年8月16日由孔凡金取得,目前凭选房序号进行选房,被告进行阻拦,导致原告无法进行选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孔祥林辩称,1.本案诉求与事实理由已由2020苏0312民初8118号作出裁定,本次诉讼没有新的事实及理由,请法庭驳回。2.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对涉案房屋没有处分权。在政府所颁发的分房证明中注明的是孔凡金,但事实上涉案房子是孔凡金给被告建造的。3.被告从来没有阻拦过原告选房。孔凡金已经去世,其生前没有在所谓的协议中签字,原告的诉求目的是回避涉案房屋存在继承的事实。4.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以抵房的名义主张涉案房屋的权益,应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孔凡金之子,孔凡金现已死亡。原告出示的协议书显示,2012年甲方(孔祥德)帮助乙方(孔祥林)贷款肆万元,2014年甲方替乙方共计还本息柒万元,乙方承诺用拆迁房抵给甲方,但目前该拆迁房的户名为丙方(孔凡金),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丙方同意将该拆迁房交付给甲方,归甲方所有,以作为对甲方还款的补偿,至此三方再无其他纠纷等等。该协议书显示有原被告签名等。诉讼中,原告出示的安置房选房确认单载明,被征收人孔凡金,安置地点何西,房号A27-2,不结算,不上房,2020年8月24日等等。2020年9月1日,孔祥德以诉称理由及诉讼请求诉至本院。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苏0312民初8118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以相关部门尚未交付诉争所涉房屋,孔祥德起诉不具备诉讼基础为由裁定驳回孔祥德的起诉。本次诉讼中,原告持有安置房选房确认单等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安置房选房确认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安置房选房确认单载明内容看,诉争所涉的安置房并未交付被告,协议书显示作为对孔祥德还款补偿而抵给孔祥德的房屋尚未确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协议书系原被告等主体之间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现协议书约定的抵债物在相关部门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起诉不具备诉讼基础。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0312民初811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孔祥德的起诉。原告在诉讼基础仍不具备的具备的情况下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因此,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祥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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