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坤,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华生、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1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王某2名下位于大余县店的房产,保全价值计75000元。案外人邬某以其名下位于大余县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王某2名下位于大余县店的房产[证号: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计75000元。 二、查封邬某名下位于大余县的房产[证号:赣(2019)大余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上述房产不得转让、赠与、抵押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尧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