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起诉被告宋立艳、昌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调解书中第1页第1行至第3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层。负责人:夏治华,行长。”更正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熊开,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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