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3号B栋2楼。
法定代表人:何龙兵,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敬,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兵,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柏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廖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柏乃、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阳市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