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海涛,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刘龙,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涛与被执行人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龙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龙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在工商登记机关无企业注册信息,无机动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处不动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李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核实审查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对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81执恢36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何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