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申请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贾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60.00元,由贾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立军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