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孝华,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民初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申请人认为本案是符合了上述第1、2种情形。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定错误。上诉人在此前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已经详细说明了本案符合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标准,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裁定书在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回应或评述的情况下驳回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现特提出上诉,恳贵院依法裁决。
被上诉人辩称
周晞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周晞起诉时提供的材料和诉讼请求看,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装修城市便捷连锁酒店需要多次从周晞处借款,双方分别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23日签订借款协议四份,双方在协议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进行了约定。现周晞持持上述借款协议和相关借款材料起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被告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定远县境内,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定远县京广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