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志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恒浩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榆林北路北1幢28层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15RXK。
法定代表人:燕建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东劳人仲调字{2021}1017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中恒浩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的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