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仕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被告:马益,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仕富与被告马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金仕富经本院询问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陈述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仕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仕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