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9号(兴达花园1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艳,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航,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成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