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喜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