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头工乡第二砖厂(玛纳斯县头工乡宏业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毛本铎,系该厂厂长。

被保全人:王吉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头工乡第二砖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6,570.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07)玛民二初字第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王吉伟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06,570.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二六工支行尾号0488账户(实际冻结5.00元)银行存款206,570.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06,570.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路支行尾号4250账户(实际冻结200.00元)银行存款206,570.4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在工行新疆昌吉延安中路支行尾号7857账户(实际冻结511.92元)银行存款206,570.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支行尾号0571账户(实际冻结50.22元)银行存款206,570.4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477账户(实际冻结3,733.3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王吉伟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5767账户(实际冻结47.4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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