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胡同73号。
负责人:佟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源地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大周庄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田苗。
审理经过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金源地建材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源地建材厂名下价值人民币17 998 870.12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源地建材厂名下价值17 998 870.1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熊海水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孙 晴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