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康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康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通知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公安人刘康通过其邻居刘品在京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采取安装枪管、枪托等方式进行了改装。201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康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的家中查获枪形物一支,枪管一根。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系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2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刘康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康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通过购买枪支零配件进行组装的方式,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质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昌远 书记员陈晓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