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彭伟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