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彭伟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彭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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