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窦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贾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执行人:刘玉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窦秋芬与贾立英、刘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立英、刘玉彬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