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方鸿。

被执行人:北京斯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三台山路北侧B5-9。

法定代表人:吕伟兴。

被执行人:吕伟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斯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吕伟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北京斯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吕伟兴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北京斯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吕伟兴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斯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吕伟兴银行存款309666.94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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