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妻子),女,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杨某1,男,住兴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730000.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2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2月、7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2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673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7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