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黔江海江商住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053310731X。
法定代表人:任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海峰,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被告任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任海峰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