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赵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赵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大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