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984C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新西门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谷峰。 被执行人: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B1WGX3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与华夏大道交叉口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荃。 被执行人:王荃,女,****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鼎力国际城(C区。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封市民生养老院项目施工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被告还清保证金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被告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204执700号,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崔玥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8456元,本院扣划后支付本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合同编号2034370房产一套,本院已经查封,案外人对此房提执行异议之诉,该房暂无法处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18456元,尚余债权198154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02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福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荃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柳思豪